关务粉丝:
听说今年6月1 日修订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要实施,我们很想知道,关于医疗器械进口报关 海关监管的内容,有没有进行调整呀?
12360海关热线:
法规政策调整,必定会引起企业的关注呢。对此,小编也对修订版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条例》)中涉及海关监管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并通过初步解读供企业参考。
关务粉丝:
好啊好啊!医疗器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一直高度关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与创新发展,作为医疗器械进口报关的企业,我们确实非常关注相关调整。
12360海关热线:
修订版的《条例》涉及医疗器械进口报关海关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请大家跟我一起来看吧!
一、仍然赋予海关在医疗器械进口入境销售使用前对其实施监管的职能
《条例》第五十七条
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条例》第五十八条
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医疗器械进口的注册和备案情况”;
仍旧赋予海关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入境验证和检验的职能。
二、对说明书、标签的要求更加具体
《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加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应标明‘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等内容。医疗器械进口时应关注货物所处状态是否与运输、贮存要求一致。
《条例》第五十七条
增加了“说明书中应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要求。除此以外,本条保留了之前的规定“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三、对应急用途和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口的使用和处置更为详细具体
《条例》第五十七条
增加了“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的详细要求。
依据此条,海关可凭有关批准文件对此类医疗器械实施监管,这也是结合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的突发公共事件取得的经验,为确保应急用途情况下医疗器械进口安全有效供给制定的新要求。
《条例》第五十七、九十一条
分别增加“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医疗器械进口报关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的规定。海关有权对监管中发现的进口不合格医疗器械、禁止进口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进口附带未获许可特种设备部件等情况进行处置。
医疗器械进口企业在采购和医疗器械进口报关时要特别留意,避免因违反新《条例》的规定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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