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心航报关有限公司

海关政策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自2020年2月3日起实施。

关于防控疫情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的公告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监管总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允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乳品进口。具体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20年2月5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是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是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按照《公约》规定,中国海关应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最新《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税则注释》作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已完成相关修订内容的翻译并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 

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


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2号 

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灌溉部关于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缅甸大米进口。具体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10号),海关总署决定增加海口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机构。 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




07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海关总署决定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并明确相关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11日起实施。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08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解除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限制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自2020年2月14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限制的公告



09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6号 

关于解除博茨瓦纳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博茨瓦纳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禁令,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牛及相关产品输华。 原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30号)同时废止。自2020年2月1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博茨瓦纳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禁令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解除博茨瓦纳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博茨瓦纳东北区、杭济区、卡拉哈迪区、南部区、东南区、奎嫩区、卡特伦区及部分中部区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区划图见附件),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输华。 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06年第651号公告同时废止。自2020年2月1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博茨瓦纳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11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关于防止希腊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希腊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明确相关防疫措施。 自2020年2月14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希腊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1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9号 

关于公布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在官方网站公布《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自2020年2月19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名单的公告



13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关于解除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进口限制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143号公告中对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 食品进口。有关美国输华宠物食品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并公布。 自2020年2月19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进口限制的公告



14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1号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官方分别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并明确相关防疫措施。 自2020年2月2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15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2号 

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 自2020年2月21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3号 

关于进口德国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德国甜菜粕进口。 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20年2月21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德国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7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4号 

关于解除进口美国牛肉及牛肉产品月龄限制求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条件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143号公告中对美国30月龄及以上牛肉及牛肉产品的禁令,允许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要求的相关产品对华出口。自2020年2月19日起实施。


关于解除进口美国牛肉及牛肉产品月龄限制的公告




1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 

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中实施日期、报关单填报规范、自动排除事项、担保等相关事宜进行明确。自2020年3月2日起实施。


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返回
列表
上一条

足不入沪,亦可办理原产地证

下一条

“两步申报”,你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