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口贸易?
站在国内企业角度说,国内A公司购买境外B公司的货物,再转手卖给境外C公司,货物从B直接交付给C,并不会进出中国关境, 而A需要支付货款给B公司(付汇),并从C公司收取销售款项(收汇)——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转口贸易形式。
出现这种转口贸易形式,一般是A作为中间商或集团内负责销售的子公司,供货方和最终购货方都在境外,考虑到物流和清关成本,选择货物直接在境外流转。 从商业角度看,这种贸易形式有合理的存在基础。
转口贸易海关管理方面 ,由于货物没有实际进出中国关境,因此谈不上海关监管及税收,也无需向海关申报。
再看增值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转口贸易”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所以无需就此缴纳增值税,当然也不具备出口退税基础。
值得重视的是,“转口贸易”势必会产生跨境资金流动,按前述流程图看,国内A公司会向境外供货商B公司付汇,从境外C公司收汇。基于当前我国外汇管理体系,这一收一付是要接受外汇局管理的,这也是从事“转口贸易”需要面对的最大难题。
转口贸易为何说是难题?
1、从转口贸易实操角度看,这种本身合理合法的业务形式已经被不法分子“玩坏了”,不法分子往往借助所谓“转口贸易”,虚构贸易背景,利用境内外汇率差或存贷利差,借助远期信用证融资或内保外贷等工具,再配合一定时期内人民币升值预期,以转口贸易收付汇名义大肆套取境内外汇差、利差,更甚者不惜变卖资产、关停工厂、遣散工人,就为了套取更多资金转而投向跨境套利市场,对我国外汇市场、金融体系、实体经济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从外汇管理层面看,转口贸易因其交易特性及单据特性(与普通进出口货物不同,转口贸易所涉单据完全是商业单据,没有报关单产生,这就意味着对于外汇管理而言,缺失了最为重要的官方凭证,近年来查处的多起利用转口贸易渠道非法转移资金的案件大多利用了这一监管弱点),在银行执行“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角度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银行基于外汇局监管压力及转口贸易常被用来跨境套利、逃汇的“自带基因”,对于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核则慎之又慎,更有许多银行直接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拒之门外。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要想从事转口贸易,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这条路必定是崎岖坎坷。
按散见于多项外汇管理法规有关转口贸易收付汇的规定,转口贸易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1、 转口贸易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2、 转口贸易单据必须要齐全:合同、发票、货物储运单据、货物权属凭证等,一个都不能少;
3、 外汇分类为B、C类企业的,禁止转口贸易收付汇;
4、 A类企业转口贸易收付汇需“先收后支”、同行同币种结算;
5、 收支日期间隔不要太久,隔的越久被核查风险越高;
6、 合同金额越大,意味着操作难度更高,被核查风险越高;
7、 经海关特殊监管区操作的转口、转卖业务(货物在监管区与境外间流转或区内货权转让)与转口贸易在外汇风险控制角度应等同看待。
当然,更重要的是,企业应于业务开展前先与开户银行确认该银行是否可以受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如果银行采取“拒之门外”的态度,一切都是空谈了。不同银行不同尺度,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多问几家银行,多与银行人员沟通,机会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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