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来给大家扒一扒成品油进口申报的一些注意事项。
我国海关为了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便于企业在办理各类海关手续中遵循统一标准,2008年开始就已制定了相应的申报规范,目前仍然有效的是:
1、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2、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在2013年第10号公告中,海关发布了《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换算公式》:
其中27101921这个税号在2014年开始就不存在了。
那么原27101921轻柴油应归并在哪个税号里呢?
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将2710.1921进行了删除:
什么是轻柴油:
子目2710.1921轻柴油,指密度相对较轻的一类柴油,通常指200℃~350℃馏分,主要组分为C15~C24的烃类。一般由天然石油的直馏柴油与二次加工柴油掺合而得,有时也掺入一部分裂化产物。外观为淡黄色液体,有较好的低温流动性,雾化性能好,无水溶性酸碱、水分和机械杂质。根据国家标准,按凝固点分为10、5、0、―10、―20、―35、―50七个牌号。广泛用于柴油汽车、拖拉机、以及配用于船舶、矿山、发电、钻井等设备的高速柴油机。
因此目前关于轻柴油的归类应该归入2710.1923;税则未改版前,海关总署2013年第10号公告中涉及到的税号包括柴油及其他燃料油(2710.1921轻柴油、2710.1922的5-7号燃料油以及2710.1929的除以上两类的柴油或燃料油),改版后涉及到按海关总署2013年第10号公告中换算重量与容积的申报的税号包括2710.1922的5-7号燃料油、2710.1923所有柴油以及2710.1929排除以上两种以外的燃料油。
因此改版前后的2710.192所含商品范畴是一样的,只是在四级子目上略作调整。对于申报进口“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的企业,注意按照海关总署2013年第10号公告中的换算公式进行换算。
关于单独申报的问题,这里也再重申下: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二、执行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
以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的规定征收成品油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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