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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



一、外贸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之规定,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还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外贸代理人,通常是指各类经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


二、外贸代理模式

进出口代理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即境内买家委托代理公司将境外卖家的货物报关进境,交付给境内买家。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直接代理。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企业或个人委托,以国内企业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由国内企业承担。

第二,间接代理。外贸公司受国内企业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外商签订合同,从中收取佣金。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九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第三人在与委托人缔约时是否知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存在,将我国外贸代理分为知晓本人的间接委托代理和不知晓本人的间接委托代理。如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存在,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如不知晓代理关系存在,则第三人享有介入权。

下文详述在间接代理模式下,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代理人的代理义务。


三、间接代理模式下外贸代理人的代理义务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外贸企业,以自己名义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代理人具有审核、管理各类合同、单证的义务。代理人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单证的登记、备案、保存制度和代理进口购汇、付汇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三)代理人有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的义务。代理人要加强对外商资信情况(如注册情况、经营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对由委托人联系的外商,资信调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可以预收。对经调查资信不良的外商,代理人有权停止代理业务。


(四)代理人具有认真履行其职责的义务。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栏目),均必须为代理人:

1.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2.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

3.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4.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

5.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


(五)代理人具有办理许可证的义务。对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按规定办理许可证,不得交由委托人(包括配额持有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代办。


(六)代理人具有办理海关报送和纳税手续的义务。不得交由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代办。


(七)海关查验货物时,代理人应到场,或通知委托人到场,接受海关查验。


(八)代理人具有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外付汇的义务。进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对外付汇,不得由委托人对外付汇。进口货款由委托人及时向代理人支付。


(九)代理人具有及时告知并积极进行索赔的义务。

代理人要全过程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对在执行进出口合同中所出现的问题,代理人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涉及对外索赔、理赔,代理人和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处理。在对外索赔过程中,如委托人拒绝预付索赔所需费用(指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代理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索赔所得归代理人所有。


结语:在外贸代理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外贸企业具有双重主体的性质:既是外贸合同中的当事人,又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受托方。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外贸合同的全面履行。因此,代理方负有一种特殊的义务,即其不仅要谨慎地执行国内企业的委托,还应积极促使其与外方之间的合同得到履行,以保障国内企业的利益。


文章转自: 吴昊律师讲师天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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