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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1年确定在每年6月举办的,倡导大众勤俭节约、科学消费,增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状况等的了解,增强消费者信心。本期小编就来给大家科普下口岸食品安全的一些小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吧!
一: 口岸食品基础知识问答


1、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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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监督工作由海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往来我国的世界各国人员和交通工具急剧上升,口岸服务业迅速发展。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口岸食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出现食源性疾病的爆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势在必行。

2、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对象有哪些?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的对象分为三类。
一是食品生产,例如航空配餐生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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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食品销售,例如超市、便利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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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餐饮服务,例如快餐店、饮品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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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是如何开展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

海关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进行监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许可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需要申请口岸卫生许可。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取得口岸卫生许可。(这个部分将在下期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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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监督


拿到许可证可不是一劳永逸了,还得接受海关的日常监督。在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监督人员和被监督的单位,这叫“双随机”,保证执法的公平透明。


监督人员全方位的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


三、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进行许可评审和日常监督时,都会给被监督单位打分,填写评分表,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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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频次的要求是:

1.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2.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3.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4.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5.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分级管理是动态进行的: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

四、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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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是有不合格食品被食用,造成食物中毒,海关就会迅速启动《国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一是及时报告。事件一旦发生,就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上报,根据严重程度不同,最多4小时内上报海关总署。

▪ 二是紧急救治病人,并根据情况采集病人吐泻物、血液、尿液样品送检。

▪ 三是控制可疑中毒食品,并采集剩余的可疑中毒食品送检。

▪ 四是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 消毒处理

▪ 五是通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尽快 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 ,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 六是对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七是提出口岸预警应急措施和建议,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八是积累食物中毒资料,为改善口岸食品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普
法律法规是海关执法的立根之本,想开展口岸食品业务的各家企业,对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了解吗?下面由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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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一百〇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3、《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海关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海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

(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

(八)供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文章转自:重庆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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