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心航报关有限公司

海关政策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1号
关于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目
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自2022年4月7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4月7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
关于调整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本公告
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4号
关于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现将《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
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为提升对出口形势判断的准确性,服务国家货物贸易发展,自2012年6月起,海关总署每月收集部分出口企业的订单、信心及成本等信息,用于编制“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根据《中国
外贸出口先导指数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项目编号为SHG20-2019-20,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9〕137号),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转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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