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政策解读
(1)9610和1210都是“监管方式代码”。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监管方式是对“货物”的管理方式,“个人物品”是没有监管方式的,也不需要监管方式代码。
(2)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通关管理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96”应该代表“跨境”,“12”应该代表“保税”,“10”在统计代码里是“一般贸易”。
(3)个人物品监管是不用“监管方式”的,所以9610和1210与是否个人物品无关、与是否行邮税也无关,而且有“监管方式”就表示是货物。而且,9610适用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所以目前其实只适用于“一般出口”试点模式;1210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的零售进出口商品”,所以目前其实只适用于“保税进口”一线进区申报。
(4)9610和1210都是跨境试点专用的监管方式,参与企业必须做试点备案,并且用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实现“三单”数据传输。
(5)“1210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上海保税进口试点在自贸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杭州保税进口试点在出口加工区;宁波保税进口试点在宁波保税区;郑州保税进口试点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新郑综保区;重庆保税进口试点在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广州保税进口试点在南沙保税港区和白云机场综保区;深圳保税进口试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这些都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而“保税仓库”属于保税监管场所,是不属于1210监管方式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