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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今天笔者来给大家扒一扒《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和申报的一些个注意事项。

     首先,海关近日公布了一则大快人心的好消息:“自325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也就是说可以不用向海关提交纸质的《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

进口药品通关单如何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报验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才可以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二、申请所需资料

注意:进口备案,应当持以下资料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二)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十)报验单位填写的《进口药品报验单》


三、申请流程


注意:对于首次进口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同时向海关发出《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照《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准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办理备案手续?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

(二)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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