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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

5月14日,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发布 2020年第16号公告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维修业务





 公告出台背景



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五大中心”,其中一个便是“检测维修中心”。

保税维修 是加工制造产业链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促进加工制造业务订单的增长,同时也有利于企业降低海外产品售后服务压力,提高产品全球市场竞争力,实现在综合保税区内“买全球、卖全球、修全球”。

在前期各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基础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海关总署按照“简政放权、协同监管”的原则制定了本《公告》,进一步下放业务核准权限(取消个案审批),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并提出第一批准入产品目录

这是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海关总署做好“六稳”落实“六保”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保税维修业务在综合保税区内集聚创新发展,提升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水平。




 公告解读




1.55类产品范围包括哪些?


《公告》采用正面清单形式,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原则,制定了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清单(详见附件),涵盖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


维修产品目录清单将根据后续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企业有清单之外的维修业务需求,依然可通过个案方式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待维修货物的来源包括哪些?


《公告》明确了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同时《公告》要求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3.如何申请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按照《公告》要求,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区内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4.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应如何处理?


《公告》明确了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即不能办理进口手续),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销毁处置。


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5.保税维修业务需要定期开展业务评估吗?


按照《公告》要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每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汇总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并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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