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发布 2020年第16号公告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维修业务。
公告出台背景
公告解读
1.55类产品范围包括哪些?
《公告》采用正面清单形式,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原则,制定了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清单(详见附件),涵盖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
维修产品目录清单将根据后续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企业有清单之外的维修业务需求,依然可通过个案方式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待维修货物的来源包括哪些?
《公告》明确了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同时《公告》要求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3.如何申请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按照《公告》要求,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区内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4.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应如何处理?
《公告》明确了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即不能办理进口手续),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销毁处置。
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5.保税维修业务需要定期开展业务评估吗?
按照《公告》要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每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汇总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并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