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三元催化器(图一)这个产品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是车辆上所使用的,处理尾气净化的过滤装置,海关预归类 也比较简单,按照过滤装置归入品目84.21项下。
图一(三元催化器)
但是笔者今天所探讨的并不是我们市面所购买的三元催化器,而是旧的三元催化器,那大家会问了,这个旧的还有什么用?这个要从商品的本身组成谈起,其在三元催化器内部含有载体催化剂,而载体催化剂是由三氧化二铝、二氧化硅等85% ,另外含有钡、钕、铁氧化物以及微量成分(铂、钯、铑、铜、锰等近30种金属元素),微量成分中重点是含有贵金属 “” 铂、钯、铑“(图二),对了,主要是用于回收这些贵金属的。
图二(铂、钯、铑)
目前笔者所遇到的旧三元催化器(图三)报验状态有两种,其一是将完整旧的三元催化器经过筛分、破碎、球磨等工艺制成后出口,另外一种是完整的旧的三元催化器。
图三(旧三元催化器)
对于这两种商品该如何去做海关预归类呢?
完整旧的三元催化器是否可以按照过滤装置归入品目84.21项下?
已经过破碎的三元催化剂是否可以按照化工品废物来归入品目38.25项下?
旧的完整的三元催化器如果不能归入品目84.21项下,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归入品目 72.04项下?
两个产品报验状态不同?用途是一样的,是否可以归入同一个海关预归类税号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一步一步进行分析:
首先要知道以上这些问题的答案,先要了解三元催化器的“前半生”,三元催化器核心组成部分“载体催化剂”,品目38.15在《注释》中有一段描述:
“一、第一类货品主要是由一种或数种活性物质沉积于载体上构成(称作“载体催化剂”)或以活性物质为基料的混合物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活性物质是某些金属、金属氧化物、其他金属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经常单独使用或以化合物形式使用的金属是钴、镍、钯、铂、钼、铬、铜或锌。”
并且在子目3815.12项下已列名了“ 以贵金属及其化合物为活性物的”。故三元催化器中“ 载体催化剂”是归入品目38.15 项下的,与之相关的,该品目项下还有很重要的一条线索,排他条款: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于提取贱金属或制备贱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品目26.20)及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废催化剂(品目 71.12)。
写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原来对于这类商品在海关预归类《注释》里是有明确的指向,是否一下子拨开云雾见青天,把先前的问题解决了一大半,就是经过筛分、破碎、球磨等工艺的三元催化剂是归入品目71.12项下的。
那么完整旧的三元催化器又归在海关预归类呢?
首先品目84.21可以先被排除,因为该商品已不具备过滤的功能,已失去原来的功能,故不能归入该品目,那是否可以按照固体废物来归?
这也是笔者比较纠结点,最终笔者还是归入品目71.12项下,主要依据是该商品回收的目的并非按照壳体的金属部分,还是要提炼其载体催化剂中的 “贵金属”部分。
客户对于归入这个税号也有不解,并提出行业的相关解释:
2021年新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三元催化器(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被列在HW50废催化剂清单中,其废物代码是 900-049-50。
是否应该按照化工品废物来归入品目38.25项下?
其实当行业的标准与《税则》相冲突时,要以《税则》的标准为准,行业为辅,故不采纳客户的建议。
另外补充一点小知识,品目71.12的品目条文“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中的 “ 废碎料”翻译不是很确切,英文是 “Waste and scrap”,应该翻译 “废料 ” 更合适些,包含了“废物和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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