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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 ,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说《征求意见稿》在企业中反响很大,那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企业应如何应对并提出自己的诉求呢?笔者整理了意见稿中变化比较大的条文内容,供各位企业朋友参考:

AEO认证企业

一、重新定义“AEO认证企业”

《意见稿》中的认证企业 指的是237号令中的 一般认证企业 以及 一般信用企业 ,《意见稿》中的AEO认证企业仅指高级认证企业。

二、纳入检验检疫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以及管理措施

《意见稿》中,多处条款融入了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 号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 号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在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等情况对企业信用的影响;因违反上述规定,管理措施受到调整以及企业主动披露对信用等级的影响。

AEO认证企业

AEO认证企业

三、新增条款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分支机构,信用等级与所属企业一致。明确了分支机构信用等级同所属企业;

《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方式和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提出了 信用修复的概念,但目前由于细则未出台,对于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是什么,还不得而知,值得关注。

四、海关总署237号令中的 一般认证企业 的应对

纵观《意见稿》修订处,有多达40处将海关总署237 号令中出现的一般信用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改为 认证企业 ;将原认证企业 改为 高级认证企业 。站在 一般认证企业的角度,适用的管理措施如按照《意见稿》,就与刚备案成立的报关单位相同,但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既然已经被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肯定始终按照认证企业的要求来管理,承担的风险也远大于刚备案成立的报关单位,就目前看,风险与利益并不对等,那为何不索性做条 咸鱼呢?不如就做个普通老百姓,放下身段成为《意见稿》中的 认证企业。但笔者在这里要提醒各大企业,目前已经是“一般认证企业”的您,相信在成为“一般认证企业”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人力物力财力都已花费不少,如果就因为这次的调整而自暴自弃,是不值得的,是前功尽弃的。企业应该抓住这次机遇,努力提升成为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海关更多红利才是(《意见稿》中对于高认企业的管理措施为十四条,较海关 237号令有关高认企业管理措施又多了五条)。

海关总署近期也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社会公众可以在2021 718日前通过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 ),进入 征求意见 系统或电子邮件: aeo@customs.gov.cn 。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对此次改版有什么话要说,请记得按照上述方法向海关总署提出哦,相信在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下,企业一定会收货最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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