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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84、85或者90章的内容,有关“用途”这一申报要素都被列入“归类要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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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用途”在申报时,需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填报,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商品名称:安全玻璃
用途:一种是用于非公路自卸车驾驶室的门上,起到保护驾驶员的作用;另外一种是用于安装在非公路自卸车驾驶室的仪表盘上,通过玻璃看到仪表上的数字。
问题来了,以上两种“安全玻璃”在申报时前者申报为商品编码:70071190,后者申报为70071900,用途都填报为“用于非公路自卸车”,出现了同一品名申报不一致的情形。

由于申报要素中的“用途”申报的不准确,导致商品税号疑似报错,那么“用途”一栏应如何准确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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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案例中的安全玻璃,前者用途应申报为“用于非公路自卸车驾驶门上保护驾驶员”;后者用途应填报为“用于非公路自卸车仪表盘上,通过该玻璃看到仪表上显示的数字”。在实际申报工作中,需要明确商品的适用最小化场合以及其体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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