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进口水产品 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渔业和渔业资源局(DA-BFAR)、农业部农业渔业标准局(DA-BAF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PFDA)和菲律宾海关 心航水产品报关热线:02135380050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水产品672.4亿元,占我国水产品出口总值的48.2%。按单一国别计,我国水产品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五位,分别为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分别出口235.6亿元、111.3亿元、99.7亿元、85亿元、65.6亿元,具体如下: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水产品示意图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1: 监管机构
菲律宾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⑦《农业和渔业现代化法》 ⑧《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⑩《消费者法》 ⑪《渔业产品进口规则和条例》⑫等。
菲律宾目前已有38项渔业和水产养殖相关国家标准,涉及海参、金枪鱼、扇贝等25种水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罗非鱼、扇贝、牡蛎等7种水产品的良好水产养殖规范,具体标准查询网址详见参考资料⑬。菲律宾农兽药、污染物及毒素残留限量基本等同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另有部分农药残留限量采用东盟或日本MRL标准,具体限量详见 参考资料⑭⑮⑯。
3:合格评定程序
1.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制度。菲律宾农业部第9号行政命令⑰规定,所有出口菲律宾的农食产品,需在出口前取得菲律宾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SPSIC。菲律宾SPSIC制度取代了之前的兽医检疫许可、植物检疫许可以及水产品检疫许可制度。SPSIC许可证通常自签发之日起 60 天内有效,但对于某些敏感产品(如大米、玉米及某些渔业产品)的有效期较短。SPSIC申请流程见参考资料⑱。
加工水产品标签要求。根据菲律宾卫生部第30号行政令《预包装食品标签》⑲规定,在菲律宾市场销售的加工水产品标签需要标注含营养信息、使用说明、成分表、致敏原信息等在内的11项内容。
4:进口程序
进口到菲律宾的水产品应提供进口许可证原件、认可的实验室颁发的国际卫生证书或原产国主管当局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空运单/提单和发票等材料供菲律宾渔业检疫官员检查。在文本材料检查无误后会对每批进境的水产品按照菲律宾国家标准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等项目的检验(批批检验),对于查验合格的水产品将颁发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具体水产品进口程序详见参考资料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