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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


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简称税委会)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5日税委会开放系统接收企业针对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500亿美元)提出的申请。随后,税委会对有效排除申请进行了审核,按程序决定实施排除措施的第一次排除商品清单,并于2019年9月11日对外公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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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第一次排除清单涉及农牧业生产、石油化工、原料药、医疗器械等领域。对清单一(申报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可参考附表1)、清单二(涉及为执行此次排除措施新拆分的10位海关商品编号,申报时可参考附表2)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1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即不再加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全部对美加征关税。

对于清单一商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已加征关税税款予以退还。请相关进口企业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申报地海关书面申请办理关税税款退还手续,同时向海关提供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关税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申报地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海关将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办理关税退还手续。

对于清单二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税委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后续批次排除清单将陆续公布。

同时,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600亿美元)排除申报系统已于2019年8月28日开放,并于9月2日正式接受第二批商品排除申请。企业可通过(https://gszx.mof.gov.cn)注册、登录并提交排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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