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报关企业)申报危化品出口一批龙脑,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疑似危险化学品。经鉴定该批龙脑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A公司未按要求对该批出口危险化品出口向属地海关报检;同时该龙脑属于第4.1类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1312,A公司未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讲政策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但不包括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原则,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为29个危险种类,包括17个物理危害种类、10个健康危害种类以及2个环境危害种类。海关实施进出口检验的危险化学品出口为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物质。
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具体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危险货物一览表”所列的危险物质或物品,根据货物具有的危险特性划分为9大类。
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最大容量不超过450L且最大净重不超过400kg的常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气体喷雾器和小型气体容器。
关于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申报: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出口报关前须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海关检验合格后生成电子底账,出口企业报关时需将电子底账号作为申报信息一并录入系统。
对于需要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海关鉴定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A公司未按要求对该批出口危险化学品向属地海关报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海关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A公司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需使用危险货物包装,未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构成违法行为。
综上,海关对A公司申报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做出不予放行、禁止出口的决定;并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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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青岛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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