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通知》提出,要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分级实施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通知》提出,要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其余442项采取压减材料和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规定将由许可改为备案。改革后,企业开展报关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将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综合运用稽查、缉私等方面数据,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加强报关企业年报管理。
在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方面,将实行由申请人承诺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卫生设施、经营场所内微小气候、从业人员合格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人员等已符合许可条件,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改革措施。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海关将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将依法处理。同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此外,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口岸卫生许可证、设立免税商店、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等审批方面,海关将继续优化审批服务,逐步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同时,对于相关审批事项,海关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按照《通知》要求,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贸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